從合肥廬陽區法院獲悉,合肥市經濟適用房中心原主任李巖嵩及其下屬挪用公款200萬元,并利用該項公款利息出國旅游,日前被合肥市廬陽區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廬陽區法院審理認為:該筆旅游及個人花銷費用為公款借出后所獲取的利息,應視為挪用公款謀取私利的非法所得。此外,在共同實施挪用公款犯罪的過程中,被告人李巖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倪航、竇祥國系從犯。鑒于被挪用的公款200萬元已歸還單位,未造成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以挪用公款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李巖嵩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倪航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竇祥國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6月,被告人李巖嵩、倪航、竇祥國在分別擔任合肥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展中心主任、工程管理科科長、財務科科長期間,違反單位財務制度,采取欺騙的手段將公款200萬元借給一公司,進行營利活動。2007年1月,李巖嵩、倪航等人將該筆200萬元公款外借所得利息17萬余元用于個人出國旅游;其余5萬余元被竇祥國用于支付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和日常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