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適房5年不能分家
文董軒
典型案例
韓先生因房屋拆遷購得一套經濟適用房,至今未住滿5年。后韓先生因病過世,其兩個兒子因房屋的繼承問題訴訟至東城法院。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房屋價值予以評估,但評估機構卻以韓先生的房子不具備確定市場價值的條件為由,將委托材料退回了法院。
最終,東城法院判決訴爭房屋由繼承人按份共有,而沒有對房屋予以實際分割。
法官說法
東城法院郭水寬法官表示:在婚姻、繼承案件中,經常遇到房屋分割的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法院一般采取三種方法解決房屋分割問題:由雙方競價,出價高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由雙方選擇,或由市法院指定評估機構來確定房屋的市場價值,然后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確定房屋的歸屬,取得房屋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將房屋出售變現,由雙方分割價款。其中,第二種方法是最常用的。
本案中,我國法律規定,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滿5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出售住房。確需出售的,可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出售單價不得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住滿5年的,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區、縣國土房管局按成交額的10%繳納綜合地價款。可見,公民取得經濟適用房是基于國家和政府有關優惠政策,所以在出售時,國家和政府也相應地規定了限制條件。
因為法院采取第二種方法分割房產時,委托評估房屋的市場價值與房屋上市出售在確定價值方面是一致的,即評估機構是以房屋上市出售所能達到的價款來確定房屋的市場價值。所以,對經濟適用房這類特殊房產的處理,法院會遵循以下兩個原則:
五年內房不實際分割
因經濟適用房5年內不得上市,所以,法院對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不評估其市場價值,也不實際分割房屋,而是判決房屋由雙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實際上,5年內的經濟適用房也不具備評估條件,如按購買價分割又顯失公平。
五年外房分割考慮其他費用
對可上市出售的經濟適用房,即住滿5年的房屋,在評估和實際分割時還要考慮有關部門征收的地價款、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如一處經濟適用房市價50萬元,應補繳地價款5萬元,房屋的實際價值就應為45萬元。如果按50萬元分割,那么取得房屋的一方實際上獨立承擔了5萬元的地價款,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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