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經濟適用房家庭的低收入標準:家庭成員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4256元,高于3840元(不含)。
(二)申請經濟適用房家庭的住房困難標準:無房戶或家庭成員人均現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參加過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房。
(三)“無房戶”是指從無自有產權住房并未承租共有住房的家庭;所稱“現住房建筑面積”,是指擁有過自有產權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家庭夫婦雙方與同戶口未婚子女。
(一)申請經濟適用房家庭的低收入標準:家庭成員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4256元,高于3840元(不含)。
(二)申請經濟適用房家庭的住房困難標準:無房戶或家庭成員人均現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參加過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房。
(三)“無房戶”是指從無自有產權住房并未承租共有住房的家庭;所稱“現住房建筑面積”,是指擁有過自有產權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家庭夫婦雙方與同戶口未婚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