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借用他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
2007年,北京市的胡先生因結婚用房之需,與同事李某協商,以李某家庭名義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雙方簽訂一份協議約定:房款全部由胡先生承擔,胡先生給李某好處費2萬元,等房產轉讓條件成熟時由李某辦理過戶手續。不久李某申請經濟適用房獲得批準,并按照約定交付胡先生入住。
2008年初,李某提出向胡先生提出再加10萬元好處費以后才同意過戶。
胡先生拿著協議書一籌莫展,特咨詢律師。
律師解答:
現實生活中,有部分人出于各種目的,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借名買房,指以他人(符合購買條件的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府限制購買的房產,名義買房人和實際買房人簽訂合同,約定實際買房人以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人的名義買房,等到政府允許轉讓時再將房產過戶到實際買房人名下。實際買房人支付購房款和額外一筆酬金給名義買房人。
在履行借名購房合同的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涉及訴訟,該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從政府推出經濟適用房的目的考慮,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而借名購房的出現,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經濟適用房,而原應享受經濟適用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這是一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規避法律的民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本案中胡先生與李某簽訂的協議應當無效,胡先生可能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房屋的物權,但并不妨礙胡先生向李某主張返還房款及損失等。
律師提醒:
根據新近公布的《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取得經濟適用房產權證不滿五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只能由原住房保障機構回購。取得產權證已滿五年確需轉讓的,原住房保障機構可行使回購權,如其決定不予回購的,房產權利人方可向他人轉讓,經濟適用房轉讓后,轉化為商品住房。
另外,根據該規定,經適房申請人采取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獲得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的,該不良信用記錄將納入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取消已取得的申請資格,并禁止其5年內再次申請。申請人已騙取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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