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知道經濟適用房在五年內不可以買賣,但是無錫市民丁先生卻經不住低價的誘惑,欲以33萬元購買一套102平方米的房屋,哪料,因無法過戶買賣雙方鬧起糾紛,丁先生一怒之下將房主告上法庭,要求房主退還定金。記者昨日從無錫崇安區法院獲悉,這起房屋買賣合同被判無效。
2008年底,無錫市民丁先生發現,自己的很多朋友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向拆遷戶購買了經濟適用房,并且陸續裝修入住。經過幾番比較,丁先生通過中介公司選中了無錫廣益佳苑一套102平方米的房屋,房主報價33萬元,這比同地段的商品房足足便宜了20萬元。盡管丁先生自己知道,經濟適用房在五年內不可以上市交易,但是經不住低價的誘惑,決定占這個便宜。
當時中介公司打包票稱,這些經濟適用房雖然暫時不能在產監處辦理過戶手續,但買賣雙方完全可以先簽買賣合同,再到公證處去辦理轉讓公證,公證的法律效力和房產證是一樣的,五年期滿再到產監處去辦過戶,很多人都是這樣買到了便宜房子。中介還說,如果幾年之后再來買廣益佳苑的房子就不是這個價錢了。
丁先生被說動了,很快要以33萬元的價錢買一套102平方米的房子。簽合同時,丁先生付了房主兩萬元定金,雙方約定余款在辦理轉讓公證后一次性付清。丁先生還付了中介3000元中介費。不料,當丁先生按照中介所說到公證部門準備辦理手續時,被告知經濟適用房在五年內不可以辦理轉讓公證。丁先生遂找到房主,想討回定金。不料,房主卻稱他與丁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根本無效,定金花光了,現在沒有錢還給丁先生。丁先生一氣之下將房主告上了法院,要求房主返還定金兩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合同違反了國家規定,屬無效。被告基于該合同取得的兩萬元定金應返還。丁先生表示,他將在另外的案件中向中介追索3000元中介費。法官提醒廣大市民,經濟適用房買賣的風險非常大。房主極有可能在收到買方全部房款后,再主張合同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無效,不再出售房屋,買方將面臨追索房款的艱難,處境十分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