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適用房民事案件的類型和特點 () 涉經濟適用房的民事案件七種類型: 類型一是“借名買房”案件。指不符合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人以具備條件的人的名義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 類型二是違反政策賣房案件。指一方當事人將購買時間不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給另一方當事人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類型三是涉經濟適用房的離婚財產分割案件。 類型四是涉經濟適用房的繼承糾紛案件。經濟適用房的所有權人去世后,其繼承人就該房產繼承問題發生糾紛。 類型五是其他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是除“借名買房”案件和違反政策賣房案件之外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即在簽訂、履行、解除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單方漲價、稅費承擔、房屋質量等問題產生的糾紛。 類型六是拆遷引發的經濟適用房權屬糾紛案件。因共同居住的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獲得拆遷補償款和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后一方當事人購買經濟適用房,另一方當事人則起訴要求確認其為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 類型七是其他涉經濟適用房的民事案件。包括居間合同糾紛、委托合同糾紛、物業合同糾紛、債務糾紛等。 綜合上述案件的審理,網總結出涉經濟適用房民事案件的特點:審理過程中法官徘徊于法律與政策之間。 目前,經濟適用房的相關規定均是行政機關出臺的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從嚴格意義上說,不是法律法規,而是政策。法院在裁判案件時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也要參考相關政策。涉經濟適用房民事案件可能出現判決結果不一致的情況。 如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原則性規定進行裁判,則不能兼顧經濟適用房管理規范的特殊性;如果根據經濟適用房的特殊規定進行判斷,卻似乎冒著違背法律基本規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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