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先生:經過相關部門核定購買標準后,我具備購買總價38萬元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資格?,F在,我看中了一套已住3年、總價為41.8萬元的已購經濟適用房。請問,超出標準部分該怎么辦?
解答:本案中,聶先生具有購買資格,但總價超出了其購買標準。根據規定,購買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超過核定最高購房總價標準以外的部分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已購住滿5年的,則在出售時到房屋所在地區、縣國土房管局按成交額的10%繳納綜合地價款。本案中,聶先生需對超出部分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即(418000-380000)×10%=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