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所辦理了大量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形成糾紛的原因,是房價飛漲,出賣方反悔,要求法院確認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解除;而買受人則主張買賣合同有效,要求繼續履行。
人民法院處理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有的判決無效,有的判決有效。判決無效時,出賣人收回房屋,退還購房款;判決有效時,買賣合同繼續履行,買受人取得房屋。可見,此類案件判決有效與無效,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重大。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把法院審理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原則和最新變化,加以總結,供讀著參考。
經濟適用房是針對中低收入家庭配售的社會保障住房。使用國家無償劃撥土建造,是各類經濟適用房的共同特征。經濟適用房可分為一類經濟適用房和二類經濟適用房。一類經濟適用房具有嚴格的申購條件,依據《申購經濟適用房的規定》,申購人需符合條件才能申購,此外也有部分拆遷戶依據拆遷的優惠政策,取得一類經濟適用房名額。此類經濟適用房δ滿五年不得上市交易,已滿五年的補交土地出讓金變為商品房后,可以上市交易。二類經濟適用房主要是指房改房、集資建房和因為拆遷安置的經濟適用房等,房產證上多蓋有長條章,注明“按經濟適用房管理”字樣,此類房屋不受五年不得轉讓的限制。
近期北京法院審理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與以往的不同之處。
經濟適用房δ滿五年不得轉讓的規定,人民法院以往審理經濟適用房買賣糾紛案件,對于δ滿五年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出售經濟適用房的,一律判決無效,而不論起訴或者判決的時候是否已滿五年。法律依據為《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û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這種情況自2010年下半年以來有所改變,即雖然買賣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δ滿五年,但是,只要在法院作出判決的時候已滿五年,法院就判決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有效。比如本文之后所附的兩個案件判例。法院如此判決的理由為,依據經適房的管理規定,經適房已滿五年的可以補交地價款變成商品房上市出售。那ô既然在判決時經適房已滿五年,符合轉讓條件,就應當判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這樣的處理結果也符合近年來,審判實踐中提倡的合同效力弱化,不輕易判決合同無效和解除,以維護合同的穩定性和交易安全原則。
基于上述變化,已經出售經適房的當事人,應當盡早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合同無效,這樣才可以達到收回房屋的目的;而作為買受人,應當盡可能拖延時間,一定要在滿五年時,再向法院提出要求房產過戶的請求,否則將事與愿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