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委托兒子在天通苑購買經濟適用房,父母要求依約定將該房過戶至自己名下,遭到兒子的拒絕,父母訴至法院,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近日駁回了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劉某、李某訴稱,2001年二原告欲購置λ于昌平區天通苑小區的房屋。但由于年事已高,行動多有不便,為了方便辦理購房時所需的手續,遂決定由二原告出資,委托被告代為辦理購房事宜。二原告一次性支付了全額購房款并繳納了相關費用后搬入訴爭房屋內居住至今。2007年原被告簽訂了備忘¼,說明了二原告委托被告購房一事的詳細經過,并在該內容中明確了該房屋產權歸二原告所有。2009年二原告想將該房屋過戶至自己的名下,但被告卻反悔,拒不予以配合。故請求確認訴爭房屋歸二原告所有,并責令被告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被告劉某辯稱,錢是我父母出的,但是產權證是我的名字,父母是用的我的經濟適用房資格,故此房歸我。
法院認為,參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是解決特殊人群住房這個基本民生的重要政策制度,這一政策待遇只能由符合條件的特殊對象才能享受,即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必須滿足國家規定的條件。本案中,被告劉某已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該購買資格具有專屬性,爭議房屋登記在被告劉某的名下,故劉某為爭議房屋的所有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二原告以其實際出資和針對房屋所有權有備忘¼為由,認為其二人為爭議房屋所有權人,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信。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均δ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