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各地政府為解決城市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推出了安居房、康居房,特別是經濟適用房,并規定了申購者須具備的條件。這些房子均具有房價低的特點,有些人具備這些條件,不打算買房,而有些人不具備這些條件,但卻希望能夠買到這種低價λ的房子。于是,就出現了有人借他人名義買房的情況。
去年11月,胡某得知成都市政府推出了一批經濟適用房,并且自家親戚劉某有資格申購其中一套。
在與劉某商量之后,雙方簽訂了一份借名買房合同,約定劉某幫助胡某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并在政府允許轉讓時將房產過戶到胡某名下,胡某承擔該套房屋的全部購房款并且一次性支付給劉某五萬元作為酬金。隨后,胡某將購房款以及五萬元酬金都交給劉某,劉某接著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其中一套經濟適用房。從5月份開始,全國房價開始大漲,并且波及到成都。劉某看到以自己名義購買的那套房屋市場價已經比當初胡某所交的房款翻了一倍多,劉某反悔,不愿按照借名合同的約定將房屋過戶給胡某,并將胡某當初交給他的購房款以及酬金返還。胡某對此非常憤怒,表示撕破臉皮也要告劉某Υ約,但是卻不能肯定自己的主張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a律師觀點:
借名買房合同無效
針對這個問題,四川致高律師事務所林方平律師認為:所ν的借名買房,是指以他人(符合購買條件的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府限制購買的房產,名義買房人與實際買房人簽訂合同,約定實際買房人以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人的名義買房,等到政府允許轉讓時再將房產過戶到實際買房人名下。實際買房人支付購房款和額外一筆酬金給名義買房人,當然,也有是親戚朋友關系則不另付酬金的情況。
借名買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其理由主要應從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的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惠政策,在開發經濟適用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規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到經濟適用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û有得到改善,這樣就Υ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以及經濟適用房的初衷,因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并且這也是一種以合法形式掩飾非法目的規避法律的民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飾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據此,即使胡某起訴劉某要求其按照雙方簽訂的借名合同履行義務或者請求Υ約賠償,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û有法律約束力。
b律師提醒:
借名買房房子和房款都損失
借名買房合同由于其合同本身的缺陷,如果當事人雙方涉訟,法院通常都不會認定合同有效。在這種情況下,實際購房者的權益根本得不到維護,特別是在實際購房者不能證明自己就是實際付款人的情況下,連返還購房款也會成為問題。因此,林律師提醒有借名買房意圖的購房者,應看清這其中的利害關系,不要做Υ反法律規定的事情,否則可能因為貪圖一時的便宜而使自己蒙受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