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7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5年。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財產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財產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四)申請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申請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30周歲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三年的人士),可單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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