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住房,備受市民關注和期待,到底符合什么條件才可以申請購買呢?《辦法》明確規定,同時具備以下三類條件的城市居民可以申請:
具有市內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長清6區城市居民戶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標準;無房或家庭現有住房面積低于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濟南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積的60%(含)。
對于單身家庭來說,除具備以上3個條件外,年齡在35周歲(含)以上的方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已有住房面積不享優惠
《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購買1套經濟適用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再參加企業職工集資建房或購買、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購買時,要從所購的經濟適用房面積中扣除已有住房面積,扣除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價格購買。需要扣除面積的住房包括:按照房改政策已購住房;單位的集資建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獲得貨幣拆遷補償的前3項原住房。
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價格購買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差價款作為濟南市住房保障資金,繳入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價格實行政府指導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房政府將進行三限:限定建設標準以中小戶型為主、供應對象是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銷售價格要實行政府指導價格。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濟南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同地段商品房價格參照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購買滿5年方可交易
《辦法》規定,居民買經濟適用房后在辦理房產證等時,房管部門會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購買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時,由市政府按照原購買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市政府可優先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居民,在未按規定向市政府繳納相關費用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之前,不能用于出租經營。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原經濟適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規定回購。
騙購者最高罰1000元
《辦法》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商品房價格差價,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購房人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同地段商品房補足購房款,有關部門還將處以1000元罰款。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進行申請人資格審查;弄虛作假,協助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管理不力。有關部門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搖號或抽簽決定購房排序
《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及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證明,向戶籍所在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區房產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初審,時限為15日。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將初審結果在申請人所在單位(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者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由區房產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并于5日內報送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房產部門應當對收到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并在15日內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
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符合預售(銷售)條件時,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銷售信息,告知持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的申請人報名參加購房排序。購房排序應當在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下進行,采取公開搖號或者抽簽等方式確定。
《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售予未進入購房排序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