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日前就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按照50%繳納增值收益向社會征求意見,未來深圳將會把這部分增值收益歸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
根據意見征求稿,經適房權利人取得經適房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2008年1月,深圳出臺《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經適房簽訂合同滿5年后,業主可通過繳納增值收益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
該辦法適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區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低收入家庭簽訂買賣合同的經適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的相關活動。意見稿規定,簽訂買賣合同滿5年,不申請取得完全產權、不申請上市交易的經適房,其產權性質不變,權利人繼續持有《房地產證》(綠本),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等相關規定占有、使用該經適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