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與吳先生是朋友關系,2005年張先生以吳先生的名義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當時并未辦理房產證,只是口頭約定待房屋可以辦理過戶手續時吳先生協助張先生辦理過戶。張先生將該房進行裝修,并搬進該房。后吳先生反悔,要求張先生將該房騰出,問吳先生的請求是否合理?
解答:張先生與吳先生之間雖然未簽訂書面合同,僅達成口頭協議,但是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口頭協議亦屬于合同的一種形式。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經濟適用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房,是政府提供的政策性優惠,購買人必須滿足國家規定的條件,購買資格具有專屬性。吳先生與張先生之間的合同違反了國家關于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即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后,吳先生可以要求張先生將該房屋返還。但是,對于該份合同的簽訂,張先生與吳先生均有過錯。所以,張先生因購買該房所支付的購房款、稅費及裝修費用等相關費用,張先生可以要求吳先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