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朝陽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私下轉讓購買經濟適用房房號而引發的案件,法院認定私下轉讓購買經濟適用房房號協議無效,判決轉讓者王某返還原告購房名額轉讓金8萬元、聯系人邢某返還原告購房名額轉讓金2.3萬元。
不久前,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簽訂了《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王某將自己在朝陽區垡頭地區翠城經濟適用房E區范圍內部分住房的購買權轉讓給原告,原告一次性向王某支付人民幣8萬元整,作為將購買經濟適用房名額轉讓給原告的補償。原告向王某支付了房號轉讓金8萬元。此后,原告又向聯系人被告邢某支付了轉讓金2.3萬元。邢某向原告出具了內容為:“今收到李X購買翠城經濟適用房轉讓費2.3萬元,大寫:貳萬叁仟元整”的收據一張。原告在與王某簽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前未經過有關部門的購房資格審查,后原告拿著轉讓的房號去購買房子時遭拒。原告于是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王某簽訂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無效,王某、邢某返還原告房號轉讓金。
[案情分析]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是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國國情的住房供應體系,加快住房建設,促使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不斷滿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微利價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家庭購買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
在我國,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有嚴格的條件限制,購買人必須符合相關的條件并且在購買房屋后的一定的年限內不得出售。隨著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的不斷完善,這些條件還將更加嚴格。
本案中,不僅原告尚未取得相應的購房資格,且轉讓者王某也尚未實際取得確定的房屋。王某將購房權私自轉讓給沒有購房資格的原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關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客觀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妨礙了其他符合購房條件人的購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案情結果]
本案中原告與王某之間所簽訂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損害了社會公共的利益,故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判決后,原告及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訴,上述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