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申請家庭以戶為單位,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復印件,所需復印件一式兩份: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法院判決書;
(三) 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四)按要求填寫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
(五)優撫家庭須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優撫證明;
(六)重殘家庭須提供殘聯出具的重殘證明;
(七)有患大病成員家庭須提供經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大病診斷書;
(八)個體工商戶需提交《營業執照》和上年度繳稅憑證;
(九)原住房被拆遷家庭須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家庭須簽訂承諾書,同意社區、街道、城建局、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向其它有關政府部門或其工作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并索取相關證明。
街道收到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后,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7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即為受理。
受理申請后,由社區、街道、城建局對申請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審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審核材料
戶口所在地社區、街道、城建局根據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完成對家庭人口、住房面積、家庭收入等情況的審核。
(二)入戶調查
社區、街道、城建局組成入戶調查小組,對申請家庭的住房面積、實際居住人口、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入戶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由入戶人員填寫調查情況。
(三)公示
街道在正式受理申請家庭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工作。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對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公示,期限為7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社區、街道、城建局在《核定表》中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轉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審核,符合條件的,在葫蘆島市住房保障網、相關媒體對申請家庭人口、工作單位、住房、收入等進行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后無投訴或者雖有投訴但經調查核實證明投訴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對申請家庭的資格進行認定,并核發《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明》(以下簡稱《準購證》)社區、街道、城建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核過程中,因申請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補交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