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或承租眉山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無房或人均居住面積不超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
(三)家庭收入符合當地政府劃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線標準(中等偏低收入線標準由市、區縣政府公布);
(四)未租購公用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戶、安居房、廣廈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等);
(五)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簿、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成員收入證明以及住房1青況等證明材料,向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提出購房或租房申請,并填寫申請表。
對申請購房或租房的,市房改辦應在7天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住地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公示后有投訴的,市房改辦會同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再進行核實,無投訴或核實投訴不實的,核發《眉山市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通知書》,并確定申請人可以購買的面積和房價總額標準;符合條件的租房戶,可簽訂《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申請人可以承租的面積和租金,租期按一年一審一租的方式確定。
符合購房或承租條件的軍隊人員、離休干部、教師、市級以上勞模、工傷致殘和因公犧牲職工的直系親屬,申請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偵;先選購或承租。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方式、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及銷售對象的審核,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定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規模要納入當年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可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住房困難家庭。
向職工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并接受當地財政、審計、監察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凡已享受了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參加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房或商品房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