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或承租涼山州經濟適用房的家庭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的(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退轉人員);
(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無房戶或住房建筑面積人均未超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
(三)家庭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職工家庭年均工資80%以下的(含80%)收入線標準。
(四)州、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成員收入證明以及住房情況等證明材料,向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對申請人審查,并將結果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符合購買或租賃條件的申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給《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或簽訂《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可以購買的面積和房價總額標準。《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申請人可以承租的面積和租金,租期按一年一審一租的方式進行。
符合購房或租房條件的軍隊退轉人員、離休干部、教師、州級以上勞模、工傷致殘和因公犧牲職工的直系親屬,申請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優先選購或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