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低收入基本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本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常住戶籍,其中至少有1人滿5年以上;
(二)基本家庭無住房或現住房人均住房面積(指建筑面積,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總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戶為當地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標準的1.5倍以下,二人戶為標準的1.2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為標準的1倍以下,且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準。
家庭內可包含多個基本家庭。本辦法所稱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
家庭無現住房的,其基本家庭為無住房家庭。
有現住房的家庭含兩個以上基本家庭的,其無現住房的基本家庭,為準無房家庭。其住房困難程度,按家庭所有成員的現住房總面積除以全部家庭成員的人數計算。
有現住房的基本家庭,按現住房面積除以基本家庭成員的人數計算,其住房人均面積低于保障標準的為現住房困難家庭。
現住房包括自有產權(含共有產權)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申請人的父母或子女有兩套以上住房,且能滿足每個基本家庭獨立居住的,應當計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積。
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應當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
年滿35周歲以上單身人員按基本家庭對待,其中,離異人員需離異三年以上,方可作為申請人。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本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退出租賃性住房保障,符合當年或當批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根據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可銷售數量、住房需求狀況等情況,按照住房困難程度、收入水平等因素排序輪候的原則,擬定當年或當批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無住房、現住房困難和準無房等各類住房困難群體的具體標準,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實行預登記制度。
申請人持戶口簿、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租賃證明、收入證明、資產證明等材料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家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核發預登記證明。
取得預登記證明的家庭,其家庭成員、住房和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申報。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依據人均住房面積、家庭結構、人口數量、戶籍年限和收入水平等因素,按不超過當年或當批可供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數量120%的比例確定預銷售對象,并向社會公布。
根據房源供應數量,首先保障無住房家庭,再分別確定現住房困難及準無房家庭的供應數量。現住房困難類預銷售對象應當按基本家庭現住房人均面積計算確定;準無房類預銷售對象根據房源及申請人的數量情況可以按家庭現住房人均面積計算確定,也可以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
被公布家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購房申請,逾期未申請的,取消預登記資格。取消資格后,仍需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重新預登記。
預銷售對象申請購買當年或當批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預登記證明;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三)家庭成員戶口簿和身份證;
(四)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和資產申報材料;
(六)家庭住房狀況證明材料;
(七)誠信承諾書、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八)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對預銷售對象提出的申請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和公示:
(一)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負責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受理、初審及初審公示;
(二)路南區、路北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本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復審;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市中心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審核、公示、核準;
(三)除市中心區以外的其他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審核、公示、核準;
(四)縣(市)、 區民政部門負責審核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收入和資產。
初審單位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經初審符合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條件的,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公示7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初審單位應當進行查證。公示期滿,符合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條件且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收入審核單位。
初審單位可以組織居民委員會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初審的具體工作。
收入審核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收入、資產是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條件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送同級審核(復審)單位。
復審單位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本區中請人是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條件提出復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連同申請材料一同報審核單位。
審核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條件的申請人基本情況在當地媒體和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公示7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審核單位應當會同收入審核單位和初審(復審)單位進行查證。
公示期滿,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條件且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并核發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明。
核發準購證明的數量低于當年或當批可售經濟適用住房套數時,空額部分可按照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排序依次遞補,也可列入下批銷售。
對申請材料不規范、不齊全、不真實或者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條件的,各受理和初審、復審、審核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申請材料不規范、不齊全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5日內規范、補全申請材料。
各受理、初審、復審、審核、核準單位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在受理、審核過程中,情況復雜、當批銷售房屋數量較大的可適當延長時限,并提前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