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稅費計算方法
6月1日后,二手房交易到底要繳多少稅費?以2003年6月2日實際成交總額為30萬元,昨日交易以40萬元賣出為例。
房屋買賣稅費標準專題
不到兩年的情況———
1、房屋出售人繳納需繳納的稅:由于是購買普通住房不足兩年,按照新政需要繳納的稅費如下:
營業稅為售房收入全額繳納(成交金額的5%):40萬元×5%=2萬元;
教育附加(營業稅的3%):2萬元×3%=0.06萬元;
地方教育附加(營業稅的1%):2萬元×1%=0.02萬元;
副食品價格調控基金(成交金額的0.1%):40萬元×0.1%=0.04萬元;
城市建設維護稅(營業稅的7%):2萬元×7%=0.14萬元;
印花稅(成交金額的0.05%):40萬元×0.05%=0.02萬元;
以上稅費共計2.28萬元。
2、房屋承受方(買房人)需要繳納的稅有:契稅:普通住宅為成交價的1.5%,即40萬元×1.5%=0.6萬元;
非普通住宅為成交價的3%,即40萬元×3%=1.2萬元;
印花稅:成交金額的0.05%,即40萬元×0.05%=0.02萬元;
另外還需要繳納5元的權利許可證照費;
以上稅費共計1.8205萬元。
超過兩年的情況———按照上例價格,如果符合成都普通住房條件的,在今日以后賣出,因已超過兩年,營業稅以及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建設維護稅都予以全免,副食品價格調控基金和印花稅必須全額繳納。
對于購買非普通住房(不足兩年),按照以上稅率算下來,出售人需要繳納各種稅費2.28萬元;對于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兩年),要按照售房收入與購房價的差額繳稅,按照上例方法可以算出出售人需要繳納各種稅費0.6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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