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家的房子是上世紀90年代末購買的售后公房,祖孫三代4人共同居住,均為常住戶口,因祖母提出無能力購買,委托我父母出資購買了房改房,但房產證上只寫了祖母一人的名字。所有的手續都是我母親去辦理的,所以房產證也放在我母親這邊。之后我祖母多次提出這套房產是她的個人財產,并且她其他幾個女兒也有產權,提出讓我們搬出,由于我們當時住房困難沒有同意。在房產證完好的情況下,我祖母和她的女兒私下去房管所掛失了房產證并重新做證,并到中介所出售房屋。期間我們一家并不知情,直到有人來看房時才知道。我想請問這樣的情況是否屬于偽造房產證,是否是違法行為?我們擁有房產證原件的話是否可以撤銷她們的新房產證?現在我祖母已經去世,她的幾個女兒聲稱這套房產她們都有份繼承,或者提出可以租給我們住,祖母二十多年來一直由我父母照顧扶養,其他四個女兒都沒有盡過義務,我父母今年申請了單位的經濟適用房,我已經32歲,未婚無房產,像這樣的情況,請問我是否還有居住權?我四個阿姨是否有賣房的權利?這套房產到底是否屬于遺產,如果是的話該怎么樣分割?另外如果我父母和我是共住人,是否可以上訴要求共同產權?我現在最關心的問題是:假如我沒有其他房產,我做為共住人是否還有繼續居住的權利?如果最后法院判決下來,假使我的阿姨每人分得10萬元的話,這筆款最后由誰來支付呢?如果我們無力支付這筆款項是否必須賣房?還有之前購買公房時我父母出的購房款,如果可以償還的話,假使當時支付了2萬元,現在還是按照2萬元的金額加利息來還款嗎?因為這十幾年物價漲了很多倍,現在的2萬元和當時是不可同日而語的,請問法院會支持按照怎么的標準來計算購房款呢?另外還需說明一點的是:我們家的房子是舊房拆遷后,按照當時的常住戶口分配的,在購買時也是按照戶口來享受房屋面積,如果僅僅我祖母一人是無法享受購買現在的房屋的。并且是我父母出資,以祖母的工齡買斷。
簡單回復幾點:1,該房是屬于遺產。是你祖母留下的遺產,她的子女都有繼承權。2,你不能以舊證撤新正。3,你拿錢購房需要他人承認或者證據。4,你無房居住可以一直住在那里。只能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