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何先生父親在其單位1999年進行房改時購買了一處公房,而購房資金8萬元全部由何先生和妻子交納。請問如果現在要將產權證變更為何先生的名字,該如何辦理手續?是否需要交納契稅?原購房資金該如何處理?
答:此案例的關鍵是該房的產權歸屬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房屋產權以登記時所登記的所有權人為準,而與購房資金的來源沒有關系。由于房屋是以何先生父親的名義購買與登記的,雖然實際出資人是何先生,但何父仍是該房唯一合法的所有權人。
既然房屋歸何父所有,要過戶到何先生的名下,就必須辦理相關的手續,而不僅僅是簡單的改名。具體辦理時,分兩種不同情況。一種情況是如果何父仍健在,則房屋過戶須按房屋交易(買賣)關系辦理。根據《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暫行辦法》、《契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交納契稅、印花稅、土地出讓金、手續費后方可辦理過戶手續。同時房屋的性質也發生變化,從不具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改房變為具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商品房。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老人家已經去世,則房屋過戶需按繼承關系辦理。何先生必需先辦理繼承公證,才可辦理產權過戶,同時需交納契稅、印花稅、土地出讓金、手續費等稅費(我國目前尚未開征繼承稅,以后是否開征及何時開征尚難預料)。房屋性質仍然屬于房改房。
至于購房資金,根據當初購房時何先生出資的意思表示,有兩種情況:贈與或借貸。如是贈與,則何先生無權要求償還;如是借貸,則何先生仍可要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