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先生:我和我妻子原來都是國有企業的職工,當初我可以享受購買單位52平方米房改房的優惠政策,我妻子享受購買她單位70平方米房改房的優惠政策。當時我們按國家房改房政策購買了她單位70平方米的房屋。現在我們已經離婚,分割財產時,70平方米的房屋歸我妻子。現在我想購買我單位52平方米的房改房,可以嗎?
崔律師:房改房,是指城鎮居民自行出資購買的根據國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職工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所以說,當時你們夫妻雙方購買70平方米房改房時,已經享受了國家關于房改房的相關優惠政策了,不能再購買你單位的房改房了。
張先生:我在一家啤酒廠上班,前段時間在單位工作時被啤酒瓶炸傷眼睛,我認為這屬于工傷事故,單位不認可。在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之后,我希望單位再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補償金,單位不肯支付。我可以繼續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嗎?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呢?
崔律師:你的工傷事故糾紛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之后,現在你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精神損害的,仍屬于勞動爭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這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程序來處理,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因用人單位或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工傷事故的,屬于民事侵權案件,你可以就精神賠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趙小姐:今年6月,我應聘到一家公司上班,本來說好試用兩個月,合格就簽約,可到現在已經半年了,單位對我的工作表現很滿意,但就是不跟我簽約,這導致我只能拿其他員工一半的薪水,還不能享受保險。現在我想辭職請問能要求單位補償嗎?
崔律師:《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你不僅可以提出辭職,還可以要求該公司支付你沒有簽勞動合同期間(一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