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政策一覽
一、已購公有住房上市需知
A、何謂公有住房?又何謂公有住房上市?
公有住房是指職工已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購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換、出租的行為。
B、已購公有住房必須具備什么條件才可出售、交換及贈與?
已購公有住房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出售、交換、贈與:
1、已取得房地產權證;
2、出售的,已按揭準價或成本價付清房款;
3、交換、贈與的,已按成本價付清房款;
4、交納應分攤共有建筑面積價款;
5、已按規定交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已購公有住房已按標準價或成本價付清房款,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可以抵押、出租。
C、未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的已購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換及贈與時,須作什么安排?
1、未分攤共有建筑面積的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交換、贈與時,需經廣州市房地產測繪所測量計算屬于該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2、對于10層以上(包括10層)的高層建筑,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由產權人以該面積的交易評估價的20%向原產權單位購買;
3、對于10層以下的多層建筑,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由產權人以該面積的交易評估價的10%向原產權單位購買;
4、原產權單位已撤消的,該房款應交付其上級主管部門;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交付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5、以上收入應全額存入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在銀行開設的單位住房基金專戶管理;
6、已購公有住房應分攤共有建筑面積的測量費用,由收取共有分攤建筑面積價款的單位負責;
7、已購買所分攤共有建筑面積的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交換、贈與時,所得價款應全額歸原產權人。
D、出售、交換及贈與已購公有住房需要繳交什么費用?
1、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交換、贈與的,產權人應按交易評估價格的1%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原產權單位已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產權人應補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向原產權單位交納;
3、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時,應當依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征收稅費,但交易時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土地增值稅;
4、自住滿5年以上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E.何種公有住房不得出售、交換及贈與?
下列已購公有住房不得上市:
1、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2、在市房屋拆遷主管機關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3、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4、違反產權人與原產權單位購房約定的;
5、國家、省、市規定不能上市的。
F、已購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換及贈與時的各項注意事項
1、經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核準;
2、按出售、交換、贈與、抵押、出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交易過戶、產權登記、租賃登記手續;
3、出售以標準價購買的已購公有住房時,賣方應在辦理交易確認后30日內,把出售中屬于原產權單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基金專戶,方可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4、已購公有住房出售時,交易雙方應如實申報成交價格,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5、原產權單位應自收到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發出的書面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并辦理交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