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5月,市民王某與聞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王某自愿將位于武漢市東西湖區吳家山某小區的房產賣給聞某,購房款共計14萬元(該價款包含房屋占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款)。聞某先付款11萬元,2005年10月1日前王某應當將房屋交付給聞某,交付房屋時付清余款3萬元。如賣方延遲交付房屋,則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要求賣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2005年的10月1日,王某卻以該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前妻不同意賣房為由,拒絕交房。雙方發生糾紛,最后訴至法院。
法院審查:
王某與前妻的離婚協議上明確該房歸王某所有。王某賣房時,該房屬職工福利房,已經參加房改,產權證已經辦理到王某名下,而土地使用權尚未辦理。
本案的焦點在于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房改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均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被告雖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但該房的所有權不存在任何爭議,屬于被告所有。另外,國家有關法規也都鼓勵和促進住房的上市交易。因此,本案所涉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案件審理中,法庭采納了以上意見。
當然,對于已經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也并非都可以上市出售,這也是廣大消費者應當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