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家去年買了一套房子,房主是我母親,我和我父親還有我姐姐是共有權人。今年想要賣這個房子,有一個中介提出他們夫妻自己想買,因為沒滿2年,他們提出可以今年到公證處公證說明我們委托他們賣這個房子,明年他們到時間自己過戶,本月底我們之間準備簽一個合同,他先付給我們10萬,我們就要把所有證件給他,6月底我們家人到齊后正式公證后給清余款。
請問:
1. 本月底我們拿到首付10萬是否就應該把證件都給予他們?
2 .在4月份到6月份期間以及以后的時間他們是否能拿房產證做一些抵押之類的,由于名字還是我們盡管公證委托了但最后糾紛債務還會要由我們承擔?
3. 委托公證他們賣這處房子,是否意味著公證后所有房子的糾紛與我們無關呢?是委托他們這個中介還是他們個人辦比較好?
4 .我們在簽合同時要注明一些什么問題呢?
律師回復:
既然是委托賣方,就算是公證過,你們也是可以撤銷委托的,如果真是按照雙方的意思簽訂委托合同的話,其實你們之間簽訂的是名為委托合同,實為行紀合同,對方在自己購買房子的同時,仍然可以要求你們支付中介費的,至于產權證給對方,很容易被對方利用進行抵押的,所以存在很大風險,至于第3個問題,既然是委托賣房,萬一發生糾紛,當然與你們有關了。第四點,由于你們本身就是規避法律的行為,注意點就不是一兩句能說的完的。
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至于對方私下抵押,這里就涉及到抵押物權問題了,因為你們的房子并未辦理過戶手續,所以一旦房子被抵押,你就算你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這保護力度并不很大。同時,你們之間的合同,也是存在部分條款無效的,而且也容易存在糾紛,一旦發生訴訟到法院的,法院查明情況下,輕則認定你們的合同部分條款無效,要求補交稅金,嚴重的話,法院也可以認為,你們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適用民法通則的規的,認定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