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預定協議一般包括什么內容?
售房人與購房人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者出售合同前,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訂立商品房預訂協議的方式確定該套商品房的買賣意向,確定商品房的預訂,售房人和購房人應簽訂書面的預訂協議,預訂協議應包含下列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預訂房屋座落地點、面積、單價、總價;
3、預訂期限;
4、訂金數額;
5、訂金處理辦法等內容:
商品房預訂協議的定金,應當在房屋總價的5‰以內,雙方在訂立了預售合同或者出售合同后,訂金應當即時返還或者抵充房價。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返還定金?
商品房預訂協議的購房人在支付訂金后,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有下列情況,售房人應當全額返還購房人支付的訂金:
1、售房人未訂書面協議收取的訂金;
2、預訂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
三、一方可否以另一方違反房屋預訂協議為由,主張房屋差價損失?
《購房意向書》、《房屋預訂單》等預訂協議屬于預約,具有合同性質。若預訂協議中約定有定金條款及其它違約條款,一方不履約時,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擔定金罰則和其他違約責任。若協議中沒有定金條款(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數額(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守約方也可以主張其它損失。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的精神,締約過失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如締約費用等),也包括間接損失(即喪失與第三人另訂合同機會所產生的損失等),但損失不應超過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所應當預見到的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可能造成的損失;也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或合同有效時的履行利益。因此,守約方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差價損失的,一般可予準許,具體數額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