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指的是由一方提供土地的使用權,而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的一種房地產開發形式。
由一方提供土地的使用權,而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來合作開發房地產,并以產權的分成的合作建房,被視為房地產轉讓。在2001年8月6日后房地產管理部門已經不再審批合作建房。對已那些交清地價款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直接進入土地交易市場,通過掛牌交易、招標、拍賣等方式尋找其他的合作方;對已那些取得行政劃撥用地、歷史用地、協議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單位需尋找合作方的,須經過規劃相關的國土部門對規劃、用地等問題進行審核,并補交了市場地價之后,再進入土地交易市場以掛牌交易、招標、拍賣等方式尋找合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