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定金5萬元后,再轉了1495萬余元購房余款到銀行監管賬戶,卻被業主指“付款方式不當”。為此,購房者周先生將遲遲不交付房產的業主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昨日,這起蹊蹺的房產糾紛在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
周先生訴稱:2009年8月31日,他和業主孫某簽訂合同,約定孫某將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國際商會大廈A座的6個單位轉讓給自己。他依約將全部購房款1500余萬付了后,孫某既不交付房產,也不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周先生請求法院判令孫某履行合同、交付房產、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并支付違約金300萬余元。
此案在福田法院一審開庭時,孫某辯稱:周先生只在2009年8月31日向其支付定金5萬元,余款至今未付。雙方也沒有約定到周先生所說的銀行做資金監管。
福田法院一審認定,簽訂合同當日,孫某通過中介收到周先生交付的定金5萬元。2009年9月2日,周先生轉入1495萬余元到工商銀行華強支行。但從該行說明看,周先生是單方到該行辦理資金監管手續的。在買賣雙方就第三方監管賬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周先生向銀行付款屬履行方式不當。因此,周先生至今沒有依照合同約定向孫某支付定金及剩余購房款。該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雙方的房產買賣關系有效,但駁回周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昨日,此案在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周先生表示愿調解,但孫某的代理人只是一般授權,無法進行調解。法官遂宣布休庭。
購房者 周先生:
《二手房預約買賣居間服務合同》及一審判決均確認,雙方是約定了第三方監管賬戶的。他至今都希望能繼續履行這個合同,當時也在3天內將巨額購房款全部存入了監管機構。(此點已被一審法院認定。)雖然孫某否認工行華強支行是雙方約定的監管銀行,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約定了其它監管機構。
孫某作為房屋所有人,收取房款是其交易目的,付款方式則是賣方利益的重要保證。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連這都不約定,孫某如何收到房款?
上千萬的買賣,況且合同約定付款時間只有短短3天,不可能當時連付款方式和資金監管銀行都不約定。
一審法院片面采納孫某所稱未約定監管銀行的說法,認定雙方就第三方監管沒有達成一致,既不符合交易習慣,也不符合常理。
業主孫某代理人:
雙方當時確實沒有約定付款的監管機構,周先生自己將錢存到銀行進行監管,等于沒有付余款。
當時雙方約定在3日內支付145萬剩余定金,但周先生沒有支付,屬于自己沒有履行合同。
?。ㄖ芟壬拇砣水攬霰硎荆褐芟壬敃r已經在3日內將剩余全部款項存入銀行監管賬戶了,包括那145萬剩余定金。)
中介公司:業務員陪購房者辦的銀行監管手續
作為原審第三人出庭的中介公司代理人認可了周先生的說法。他說,當時是該公司的業務員陪周先生去辦理的銀行監管手續,周先生確實也按照合同的期限和金額付清了全部房款。他還提出疑問:一審判決既然承認雙方買賣合同有效,又駁回周先生要求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這樣的判決如何去執行?實在讓人費解。
雙方所簽二手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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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6套涉案房產,總價款為1500余萬,定金為150萬元。
合同簽訂時周先生應向孫某支付定金5萬元;合同簽訂后3日內,周先生應再支付定金145萬元。
定金可由買方直接向賣方交付,或者 交付買賣雙方約定的銀行第三方賬戶監管。若通過居間方托管方式交付,經賣方確認即視為收訖,定金在買賣雙方辦理過戶手續時可自動轉為樓款。
買方須于2009年9月3日前將定金之外的1350余萬, 支付至買賣雙方約定的第三方監管賬戶; 賣方則應在收到全部房款當日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雙方如違約,須支付一定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