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8月,剛買了上海市郊某處新房準備結婚的王某棟,與女朋友沈某來到某房產中介處了解新房的市場行情,發現自己的房屋雖然買了沒多久,但已經升值了不少。無巧不成書,正好此時在這家中介門店看房的朱先生在與王某棟攀談中,表示對他的房子很感興趣,而在中介的進一步鼓動和撮合下,王某棟便很快與朱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將自己的房屋賣給朱先生,并就房屋價款、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做了明確約定。
就這樣,很快朱先生就按約支付了定金,并取得了王某棟交付的房屋鑰匙,開始進屋裝修。意想不到的是,雙方交易后,該區域房價繼續直線上漲,這大大出乎了王某棟想逢高出售,隨后再逢低買進的計劃,眼看著自己和女友的婚房沒了著落,王某棟便與朱先生協商要求解除雙方的協議,并承諾在返還定金的基礎上給予朱先生適當補償,但已經在房價上漲中嘗到甜頭的朱先生堅決不同意。
法院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及中介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系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均應恪守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包含了居間和買賣的內容,其中買賣條款的約定已具備了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應視為原、被告之間就系爭房屋的買賣合同已成立有效。被告辯稱該協議僅僅系居間協議屬預約與《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的性質和內容不符,不予采納。被告違反約定拒絕履行《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雖已構成違約,原告已訴訟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協議的違約救濟,應予支持。據此,判決原告被告雙方繼續履行《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被告協助原告將房屋產權過戶登記至原告名下。
其中,對簽署中介提供的一些所謂“定金協議”(買賣居間協議)的后果,就往往存在誤區。一般來說,在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前,當買賣雙方達成基本的交易意向后,中介會要求雙方簽訂一個所謂的“定金協議”(或者其他類似名稱的合同),并交付一筆定金。按照通常理解,既然是定金協議,一方將來違約不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最多被拗掉定金。其實不然!
由于這類定金協議通常由中介提供,中介的收費又與交易的成功與否直接關聯,因此在制定定金協議時他們往往已經將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規定其中。這類定金協議很可能在將來的訴訟中被法院認定為雙方的本約(即與正式的買賣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合同)。一旦被認定為本約,違反定金協議的一方或者被強制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不但要承擔定金損失的違約責任,還要承擔對方的其他損失,如房價波動產生的全部差價損失。因此簽定金協議前盡量要考慮清楚,避免將來后悔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