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期房并支付房款,風險是很大的。
首先,房產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一般會進行所謂的“內部預售”,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國家及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明文規定:嚴禁發展商無證預售。而購房者購買無證商品房的行為也是法律禁止的。
其次,對購房者來說,其“預購”商品房的行為也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因此而發生糾紛,由于上述公司的預售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此購房者只能主張返還預付款并要求賠償損失,而當該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時購房者的權益將無法得到實現。另外,如果公司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再就購房者所“預購”的房屋與第三人簽訂預售合同且經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備案,則購房者為此對該房屋主張權利同樣也得不到保護。這是因為購房者與房產公司之間沒有合法的預售合同關系。
最后,如果房產公司廣告中所作的宣傳內容如樓盤的設計方案、小區規劃等尚未經過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房產公司就構成虛假宣傳,屬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對消費者來說,支付了房款后,在今后簽訂預售合同時,可能面臨房產公司的很多承諾在簽訂正式預售合同時都要作出重大修改、變更,這時,購房者的購房利益就有可能得不到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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