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兩個人的房子,只有丈夫一人簽字賣房,交易怎么會有效呢?”昨日,本報報道了深圳中院判決認定丈夫單方出售房產的交易有效一事后,市民紛紛致電本報表達看法。據了解,目前廣東省檢察院正在進一步研究討論是否就此案提起抗訴。
案情:丈夫一支筆“揮”掉98萬元
廣州的張先生和妻子尹小姐在深圳購置了一套房,兩人共同到多家房地產中介公司以490萬元放盤。去年五一,其中一家中介找到一個買家,張先生單方以392萬元的價格與該買家羅女士簽訂《房屋轉讓合約》。尹小姐第二天得知后,認為價格太低,堅決 不同意出售。為此,去年她將買家、中介和丈夫一同告上了法庭。一審、二審判決認為在簽合同時,羅女士在不可能得知原告夫妻二人是否對房產轉讓價格等問題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有理由相信原告夫妻對出售該房產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屬于善意購買人,判決買賣合同有效。尹小姐已向廣東省檢察院遞交了申請抗訴的申請。
市民:賣房是大事,不可一人作主
昨日一早,市民劉伯就致電本報表達他的看法。“賣房子這么大件事情,怎么可以就丈夫一個人說了算呢?無論如何都要有夫妻雙方在場,簽字畫押,才能交易成功。”劉伯非常不贊同法院的判決,他質問:“如果老公或老婆一個人就可以把房子的事情說了算,那房產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有什么意義?”
市民張小姐認為,張先生夫婦雖然是一起去放盤的,也都想出售這個房子,但他們對于出售的價格并沒有統一,“法院根據妻子同意放盤了,就認定她同意丈夫以392萬元的價格賣房,這個推理好像難有說服力。”
是否經妻子同意?專家觀點不一
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雪認為深圳法院的判決沒有錯。“日常家事,夫妻雙方相互代理是正常的。但像賣房這樣的大事,確實需要經過夫妻雙方的商量。夫妻雙方一起去放盤,說明他們是經過了商量的,不是丈夫偷偷地去賣房。在買家看來,他們夫妻二人意思是一致的。在這個案件中,買家應該被認定為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護。”
廣東明境律師事務所胡主任認為本案中的房產轉讓合約無效。他說,房屋買賣必須要經過房屋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如果其中一個房屋共有人要出售房屋,其他的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除非買家拿出書面的證據證明,妻子已經授權丈夫處置該房屋,否則必須經過妻子本人同意,買賣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