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系無效。有的單位以個人名義購買私房,產權也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上是單位出資,作為單位的固定資產用于生產、經營、辦公或用作集體宿舍等,這種情況屬于單位變相購買私房,該買賣關系無效。凡享受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準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否則也無效。
綜上所述,如何把握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有著較強的理論性和實踐性。然而這些問題確實在司法實務方面存在著較大的認識誤區,《合同法》的立法要義,我們要認真學習和研究,從實質上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實質,這對我們走出誤區和指導實踐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