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3年5月,李先生打算將自己的一套住房出售,經(jīng)過中介公司的聯(lián)系,陳先生表示要購買該套住房。但由于當時時間已晚,雙方無法簽訂房屋轉(zhuǎn)讓合同。為防止李先生將房屋出售給他人,雙方簽訂了購房意向書,同時陳先生支付了定金一萬元,雙方口頭約定第二天去中介公司簽訂正式的房屋轉(zhuǎn)讓合同。
第二天,陳先生遲遲沒去簽訂合同,一個月后他打電話給中介公司聯(lián)系該筆業(yè)務的業(yè)務員,表示房子不買了,定金也不要了。在這樣的情況下,李先生在7月將房屋另行出售。12月,陳先生以李先生違約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其歸還定金一萬元并賠償一萬元。李先生隨即要求中介公司的該名職員出庭作證,但因為除一個證人證言外,他無法提供其他的證據(jù)來證明是陳先生主動放棄購房的,法院判決他敗訴。
律師點評:在本案中,李先生敗訴的原因是他缺乏能證明是陳先生主動放棄購房的相關證據(jù)。相反,他將房屋另行出售的事實卻成了陳先生用來證明違約的有力證據(jù)。此外,沒有將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作書面的約定、而只作了口頭的約定,這也是造成他敗訴的原因。為此律師建議,購房者在碰到類似情況,賣方可以要求買方就放棄購房一事出具書面的說明;也可以委托律師發(fā)律師函,要求其在合理的時間內(nèi)簽訂購房合同,否則視為主動放棄購房;也可以自己發(fā)函,但最好是將所發(fā)的函件做個公證。這樣就有足夠的證據(jù)能證明違約的是買方,也就不用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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