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唯一住房怎么認定?省里的細則出臺后,市民現階段多預繳的契稅稅款應如何處理?昨天,市地稅局明確全市住宅契稅執行口徑后,許多購房者十分關注。為此,該局相關負責人針對市民在買房繳納契稅時碰到的一些疑難問題,給予了詳細解讀。
問題一:契稅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么,我市目前如何操作?
根據財政部[2010]94號文件的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在省有關部門具體操作辦法未出臺前,我市自2010年10月1日起,暫對個人購買不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無論屬于普通住宅還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暫按3%稅率預征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暫按1.5%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下,且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在省有關部門具體操作辦法出臺后,多退少補。
問題二: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認定?
在省有關部門具體操作辦法未出臺前,我市家庭唯一住房范圍暫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含江寧、浦口、六合三區和溧水、高淳兩縣),個人購買的住宅是其家庭唯一住房。
對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認定,市地稅局正在與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商定具體操作程序。在具體操作程序確定前,對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優惠政策的,由征收機關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進行判斷。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由納稅人出具家庭唯一住房書面誠信保證書。對納稅人誠信保證不實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地稅機關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問題三:新政策中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應如何理解?
凡是在2010年10月1日(不含)以前已經辦理了房屋買賣契約(合同)鑒證或登記的,仍按照原稅率繳納契稅。在2010年10月1日(含)之后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合同)的,一律按照新政策執行。
問題四:對2010年9月30日(含)前已經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合同),但尚未辦理鑒證、登記的住宅如何處理?
對在2010年9月30日(含)前已經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合同),但尚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鑒證或登記的,在省有關部門具體操作辦法未出臺前,請購房者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鑒證或登記手續;對于實行先到契稅所繳納契稅再到房產部門辦理登記的地區,請購房者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契稅所辦理備案手續。待省有關部門具體操作辦法出臺后,按照省有關部門文件規定執行。
問題五:在省具體政策出臺后,如有多預繳稅款如何處理?
在省有關部門具體操作辦法出臺后,如購房者多預繳稅款,根據相關規定辦理退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