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二手房產權狀況出現問題造成的風險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首先要明確賣方是否為房屋所有權人,是否有權出售房屋,詳細了解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或遺產;其次,由于我國房屋是以登記為公示要件的,只有等記過戶了才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為避免賣房人在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因房屋價格上漲毀約,買方應當盡可能督促賣房人一起去辦理過戶手續,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避免因合理避稅造成的風險
由于現在房價不斷上漲,房產交易稅費也比較沉重,為了少交稅費,買賣雙方會通過先簽訂合同后過戶、做低合同價、贈與、夫妻假離婚等方式避稅,上述方式雖能夠合理避稅,但是一旦一方毀約,由于無其他合同約定,可能對守約方造成重大損失,因此,買賣雙方需謹慎選取合理避稅方式,規避法律風險。
避免因“跳單”承擔違約責任
中介公司的服務主要體現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從而收取相應的報酬。根據《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買賣房屋跳開“中介”實質上屬于對中介服務合同的違約,尤其是對于買房人來說,一般中介公司帶領買房人實地看房并約雙方進行磋商時會要求買房人簽署《看房確認單》,如果其后買賣雙方未通過該中介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且該中介公司為獨家代理銷售的情況下,買房人就要可能要根據《看房確認單》承擔違約責任。因此,買房人應謹慎簽署中介公司提供的《看房確認單》等格式合同。
避免中介公司為成交故意隱瞞事實
現實中有些中介公司為了促成房屋的交易,故意對委托人隱瞞一些可能影響成交的事實。這種行為是不誠信、違法也違反了行規的。根據《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為避免可能的糾紛,在簽有關房屋買賣合同時,買賣雙方應當當面溝通,不要倉促簽約,要注意保留證據。購買二手房時,最好親自查詢房屋各種費用是否有欠繳情況。
除了上述情況,買賣雙方在與中介公司簽訂相關文件時,應注意對關鍵點如交房時間、付款時間及方式、質保期、違約責任等條款約定明確并盡量細化,避免約定不明產生的糾紛,同時注意留存相關證據,以免產生糾紛后己方處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