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一步明確征收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后,許多業主擔憂自己出售房屋的收益將會大打折扣。正是由于房屋性質的不同,交納稅費的金額便不同,于是各大中介機構的銷售電話變成咨詢熱線。本欄目特約專家對出售商品房、已購公房、經濟適用房時納稅情況分別進行詳解。
商品房
個稅征收=商品房房屋原值+繳納稅金+合理費用(商品房及其他住房裝修費用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案例中合理費用假設為原值的10%)
案例分析:張先生于2002年在團結湖地區購買了一套70平米的房子,假設房屋原值為48萬,現在以65萬元出售。由于該套房屋在營業稅征收期內,那么他需要交納營業稅、印花稅和個稅。
個稅=(65-48-3.575-0.0325-4.8)萬×20%=1.7185萬
該業主所要交納稅費總額為:營業稅+印花稅+個稅=5.326萬。
“我愛我家”專家:就二手房市場而言,二手商品房處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內的占了較大比重,雖然此番征收個稅,但實際算下來所交納的個稅金額卻不是很多,甚至低于營業稅征收稅額,因此并不影響業主出售時的利益。
已購公房
個稅征收=已購公房房屋原值(實際支付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相關部分交納的所得收益、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繳納稅金+合理費用(已購公房裝修費用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案例中合理費用假設為原值的15%)
案例分析:李先生于1998年在方莊地區購買了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假設房屋原值為30萬,現在以50萬元出售。由于該套房屋不在營業稅征收期內,那么他只需交納印花稅和個稅。
個稅=(50-30-0.025-4.5)萬×20%=3.095萬
該業主所要交納的總稅費=印花稅+個稅=3.12萬。
“千萬家”專家:由于已購公房屬于單位給予員工的福利分房,最初購買者基本是以成本價購得的。隨著年限的增長,房價的不斷走高,其最終出售價格的與原購買價格存在較大差額空間也屬正常情況,相應個稅所交金額較多也是情有可原。不過已購公房大多數都已經滿五年,不在營業稅征收范圍內,因此業主不需要交納營業稅,可以減少稅費的支出。
經濟適用房
個稅征收= 經濟適用房原值(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繳納稅金(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合理費用(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案例中假設合理費用為原值的15%)
案例分析:王先生于2000年在回龍觀地區購買了一套120平米的房子,假設房屋原值為36萬,現在以54萬元出售。由于該套房屋不在營業稅征收期內,那么他只需要交納印花稅和個稅。
個稅=(54-36-0.027-5.4)萬×20%=2.5146萬
該業主所要交納的總稅費=印花稅+個稅=2.5416萬。
中大恒基專家:經濟適用房是針對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社會保障住房。由于其房屋權屬的特殊性,因此限定購房人群必須為北京市城鎮人口居民,不過已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等同于商品房,外地人是可以購買的。同時,這種房屋相較于城八區內的高額房價,還是具有較強的價格優勢的,能夠滿足中低收入購房群體置業需求。 晨報記者 王麗婭/文 董一鳴/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