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已購公房出售后六個月內再購房,免稅
根據《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試行辦法》規定,職工出售所購公房,在交易過戶之日前后六個月內新購進住房的,其出售住房收入中用于新購住房的部分可免于征收按5%綜合征收率計征的營業稅﹑城建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教育費附加﹑堤防費和義務兵優待金。但在房屋出售時必須先按出售所購公房取得的售房收入的5%交納保證金,在規定期限內新購進住房后,再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一﹑保證金的交納?
職工出售所購公房后再新購住房,或出售所購公房前雖已新購住房但尚未辦妥房地產權證的出售人可先行交納保證金,在辦妥新購住房權證后進行清算。交納保證金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由職工所購公房的原產權單位開具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
2﹑出售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
3﹑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后的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房屋買賣合同》;?
4﹑出售所購公有住房的發票;?
5﹑經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審核蓋章的《上海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審核表》;?
6﹑出售人身份證。
出售人交納保證金后,征收的稅務部門在開具保證金收據的同時必須收回原《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并作為減免按5%綜合征收率征收各稅的依據。在出售所購公房發票上加蓋已交納保證金。征收保證金的稅務部門應逐戶建立檔案資料,并將保證金解入財政專戶。?
二﹑保證金的退還?
1﹑保證金退還限期:凡已交納保證金的住房出售人,自出售住房交易過戶之日起至新購進住房交易過戶或新購房預售合同審核之日止六個月內新購進住房,以及新購進住房交易過戶之日或新購房預售合同審核之日起至出售住房交易過戶之日止六個月內出售住房的,在辦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后可持購進住房的發票及房屋權證向原稅務征收機關申請退還保證金;?
2﹑退還保證金需提供的材料:新購進住房的發票及經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審核的交易過戶憑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和《上海市出售原公有住房保證金收據》;?
凡符合滬財城發(1997)26號《關于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新購住房受理權證登記實行聯系單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由房地產權證管理部門提供的已購住房房地產權證影印件及《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新購住房已受理權證登記聯系單》均可視同新購住房房地產權證。?
3﹑保證金退還確認:房屋出售人辦理退還保證金申請需填寫《上海市出售原公有住房保證金退還申請確認表》,經征收的稅務部門審核確認后,在原保證金收據及購﹑銷住房發票或預售房合同上加蓋財稅機關確認章。對在六個月內已辦妥新購住房過戶手續,但尚未辦妥房屋所有權證以及預售合同交房期超過六個月的,經稅務征收機關審核確認,可保留延長退還保證金。保證金保留期限:現房為一個月,預售房為合同交房日后六個月。?
4﹑保證金的清算:當住房出售人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新購進住房的房地產權證后將房地產權證﹑經退還確認的保證金收據﹑購﹑銷住房的發票﹑退還保證金申請確認表并填寫退還保證金清算單一并交財稅征收機關審核清算,交納稅款﹑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清算原則:凡新購住房支付房款高于或等于出售住房收入的,保證金可予全額退還;如新購住房支付房款低于售房收入的,按新購住房的購房款部分退還保證金,差額部分轉作稅款上交國庫。
保證金清算單經稅務部門清算審核后,交出售人簽字作為退還保證金付款憑證并收回保證金收據。如差額退還,其轉作稅款上交國庫部分還應開具稅單給出售人。
三﹑保證金轉作稅款上交國庫?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出售人未新購住房或未辦理申請退還保證金確認手續﹑未辦妥新購進住房的房地產權證,其所交納的保證金則由稅務征收機關自動轉作稅款上交國庫,出售人應在到期后三個月內向原稅務征收部門辦理《出售原公有住房保證金收據》調換稅單手續,過期不再保留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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