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否可以轉租
房屋轉租是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和合作經營等名義,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給他人使用,不參與經營而獲得租金性收益的行為。
關于公房的轉租,《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已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將轉租權賦予了承租人,因此公房的承租人在轉租房屋時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承租人必須在簽訂房屋轉租合同前將擬轉租的部位、擬轉租的承租人等情況書面告知出租人,或將擬簽訂的轉租合同草案送達出租人。如果承租人未告知出租人而擅自轉租公房的,將導致嚴重的法律后果,不僅轉租房屋的法律關系不能成立,而且出租人可以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并收回該公房的承租權。
下列情況不得轉租:一是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二是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公房轉租,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者擅自搭建,不僅出租人有權追究其民事法律責任,而且將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還應注意兩點:(1)非獨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后,增加了合用部位的使用人,將可能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因此承租人對合用部位的使用應當維持原來的狀況,不得隨意擴大合用使用部位而影響相鄰使用人。承租人要改變合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征得原出租人和相鄰使用人的同意。(2)房屋轉租合同約定租期的最后時限不能超過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最后租日。
公房轉租當事人應在簽訂房屋轉租合同后的15日內持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上海國營農場范圍內房屋租賃向市房地資源局在農場系統設置的房地產交易登記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
(1)租用公房憑證;
(2)轉租合同;
(3)轉租的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轉租合同當事人登記備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規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市房地局在農場系統設置的房地產交易登記受理處應出具轉租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公房轉租的租金由轉租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公房轉租用于居住的,出租人不得從承租人收取的轉租租金中獲取收益,但公房轉租期間,原享受租金減免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