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建國后竣工的獨用成套多層和高層公有住房的,首期應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8元繳付房屋維修基金。多層公有住房的出售人應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71.9元繳付房屋維修基金;高層公有住房的出售人應一次性從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43.8元繳付房屋維修基金,并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繳付100元的住宅電梯水泵設備的大修和更新費用。多層和高層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均應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繳付20元的街坊公共設施維修基金。
(2)出售獨用成套公有老公寓住房的維修基金,按下表規定繳付:
單位:元
裝電梯 未裝電梯
出售人 購房人 出售人 購房人
鋼混 215.6 27.0 107.8 27.0
混合結構磚木結構 172.6 21.6 86.3 21.6
同時,出售人應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繳付20元的街坊公共設施維修基金;裝有電梯的公寓住房,出售人還應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繳付100元的住宅電梯水泵設備的大修和更新費用
(3)獨用成套公有新式里弄住房的出售人和購房人,按上述(2)中未裝有電梯的混合結構和磚木結構公寓住房的標準,繳付住房維修基金和街坊公共設施維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