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價換房后,公有住房所有權的權屬性質不變。
二.差價換房后,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仍按原來的使用狀況共同使用。
三.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權的當事人仍應按照本市公有住房管理規定和租金標準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賃期間,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調整的,仍應按照調整后的租金標準支付租金,但在取得該公有住房承租權后,其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住房面積的,可憑已注記的差價換房合同和《租用公房憑證》,不計算住房面積超標準部分增加的租金。
四.凡通過交換商品住房﹑其他住房所有權或有償轉讓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居民,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死亡或者其戶籍遷離本市的,其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配偶或者直系親屬在不影響同住人居住權的前提下,可憑已注記的差價換房合同和《租用公房憑證》向出租人辦理租賃關系變更手續,繼續承租。繼續承租的居民可以由當事人指定;當事人未指定的,可以參照財產繼承順序確定。
五.差價換房后,公有住房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仍按照本市居住房屋拆遷安置的有關規定,對公有住房承租權人進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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