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原來所在的科研所以其出國逾期未歸為由,對其作出了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此后便一直沒有幫助王先生辦理房產證。這套住房原來是單位的公房供王先生租住,后來王先生按照國家政策以成本價購買,并支付了全部購房款。王先生向原單位索要房產證未果,反而出乎意料地被原單位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將公房返還給原單位。
以成本價買下單位公房
王先生于1995年在某科研所讀博士后,兩年后取得博士后證書,并留在該科研所工作。
王先生在讀博士后期間,科研所為王先生提供了一套兩室一廳的住房,2000年1月王先生與公房的產權單位簽訂了《公有住宅租賃協議》,約定租賃期為10年。同年3月王先生根據國家政策,以成本價將產權單位所屬的這套公房買下,并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自2000年4月起,產權單位停收了王先生的房屋租金。
想辦產權證得補房款
2001年王先生出國未歸。于是同年12月,該科研所以王先生出國逾期未歸為由,對其作出了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從這以后王先生再也沒有到單位上班,單位也一直沒有為王先生辦理房屋產權證。
過了一段時間,王先生看到原來的同事都已經把房產證辦下來了,而自己所購公房的房產證,科研所卻遲遲不予辦理,于是他找到原單位,要求原單位盡快為自己辦理房產證。
令王先生萬萬沒有想到的是,科研所向他答復:目前王先生已經離開本單位,如果王先生要求單位為其辦理房產證的話,王先生應當按照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標準,補足房款,單位才能夠為他補辦房產證。
對于原單位的這一要求,王先生覺得沒有道理?!拔屹徺I的是公房,又不是經濟適用房,憑什么要按照經濟適用房的價格來支付房款?況且我在購買這套公房時,不僅折合了我自己的工齡,也折合了我妻子的工齡。按照國家的政策,夫妻倆只能購買一套公房。既然我們夫妻二人共同購買了這一套公房,就等于妻子自動放棄了在她的單位購買公房的資格。單位的這一要求沒有任何依據,對我也很不公平!”于是,王先生斷然拒絕了科研所提出的條件。
單位稱有權隨時收回住房
科研所一紙訴狀將王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王先生將公房返還給該單位。該科研所擺出了要求王先生退房的理由:王先生在科研所工作不滿10年,根據該科研所制定的文件,凡在該單位工作不滿10年的職工,離開單位的,所住房屋一律按照借用處理,單位有權隨時收回住房。另外,該科研所與王先生從來沒有簽訂過書面的《購房合同》,也尚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還沒有發生變更,單位有權隨時收回住房。
王先生一接到訴狀就懵了,對于原單位將自己告上法院要求退房的做法,他百思不得其解?!拔以缇鸵呀浿Ц读巳抠彿靠?,并且在這個房子里生活十幾年,原單位不能說退款收房就收房吧?”王先生為此憂心忡忡。
科研所要求王先生騰房沒有事實及法律上的依據
首先,王先生已經實際購得了這套公房。
在建設部頒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規定:“對職工已按標準價購買的住房,要鼓勵職工在自愿的基礎上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職工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后,住房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币罁@一規定,本案中王先生已經按照成本價支付了全部購房款,那么該房屋的產權就應當歸王先生個人所有。
至于雙方至今尚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其責任在于王先生的原單位一直拖延補辦的時間。王先生的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王先生辦理房產證。
其次,科研所制定的“凡在該單位工作不滿10年的職工,離開單位的,所住房屋一律按照借用處理”的文件,違反了國家的房改政策,不具有合法性。根據《北京市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管理辦法》的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住用不滿5年擅自出售、出租或變相出售、出租購買的住宅樓房的,原售房單位有權收回擅自出售的住房或向出售人追繳其原購房價和市場價的差額部分,由房地產管理機關對出售人處房價款1至2倍的罰款;責令出租人中止租賃,并處租金收入1至2倍的罰款?!?
根據北京市的規定,只有在購買人住用不滿5年擅自出售的情形下,單位才有權收回已經出售的房屋或者追繳其原購房價和市場價的差額部分,除此以外售房單位是無權收回已售房屋的。
而王先生并沒有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將房屋轉手給他人,而是自用,并不符合騰房的條件。該科研所制定的有關“工作未滿十年住房按借用處理”的文件,由于超出了國家的房改政策,所以不具有合法性。
再次,雖然王先生與該科研所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購房協議》,但這并不能作為騰房的理由。
公房買賣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買賣和二手房買賣,公房買賣屬于國家對職工的一項福利,職工購買公房的資格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雙方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在折合職工的職稱、職務、學歷、工齡等事項來進行評定、折算,其價格也是法定,只要售房單位審核通過,購買方支付了全部房款,根據建設部的規定,職工就已經取得了住房的產權。因此《購房協議》的簽訂不是公房買賣的必備要件,更不能作為單位要求職工騰房的理由。
無產權證和購房協議,可用購房發票或收據證明買房
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才流動頻繁,職工跳槽、離職等現象尤為普遍。針對已經離職的員工,作為用人單位有無權利將已出售的公房再次收回?根據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單位無權收回。
單位以服務年限對職工取得權屬來進行限制,與國家的房改政策相違背,一般不會得到支持。
像王先生遇到的這種情況是普遍存在的,職工與單位之間在購房時并未簽訂購房合同,單位也沒有向職工發放產權證。但即使職工沒有取得產權證,只要能拿出購房時的發票或收據,同樣可以證明雙方已存在的買賣關系,單位當然也就無權收回已售出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