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基本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共同籌集,所有權歸交納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利息不足時由產權人分攤。
目前,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維修基金業務﹑商品房的維修基金歸集以及業主委員會的賬戶運作均由上海建行承辦。
??一﹑維修基金交納標準
??首期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和出售人分別交付而組成。
??(1)﹑根據市府發布的94﹑95﹑96﹑98﹑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規定:
??計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比例*面積。
??比例:多層房: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層房: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
??(2)2001方案規定:
??購房人付每平方米18元(多﹑高層相同)。
??出售人付:多層每平方71.88元;高層每平方143.76元。
??二﹑使用﹑對賬
??房屋的承重結構﹑公共部位﹑公共設備的修繕﹑更新,在維修基金中按各業主的房屋面積分攤列支;高層電梯水泵大修理﹑更新,在電梯水泵基金中列支;公共設施(道路﹑照明路燈﹑綠化)的修繕﹑更新在街坊養護基金中列支。
??基金的使用要求:專款專用﹑先用利息﹑后用本金。
??動用本金每年6月30日辦理,如果日常修理,利息不夠支出時,可由業主委員會申請貸款,經過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后,辦理按同業往來利率,期限到下一年6月30日貸款,屆時用新產生的增值利息部分來還本付息。
??當維修基金使用為零后,再按規定向購房業主補收(補收時,可動用本人及同住人的公積金余額)。業主委員會每月與建設銀行經辦行進行結算戶對賬;每年6月30日年度結帳后,建設銀行發放每個業主的明晰帳單和業主委員會維修基金對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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