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戶名可以隨意變更嗎
公房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可見,在未發生承租人死亡、遷離、變更租賃關系等法定承租戶名變更的情況下,經同住人協商,也可以變更承租戶名,但新的承租人應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的,可申請將承租戶名變更為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下列順序書面確定一個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租賃戶名變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