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糾紛如何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現實生活中,由于公房拆遷補償是一筆數額不小的款項,公房承租人的家庭內部在具體的利益分割上存在著極大的爭議和激烈的矛盾,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為少惹麻煩,通常以逃避的方式拒絕對公房租賃糾紛作出正面的回應。這樣一來,當事人自己不能達成協議,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又拒絕作出正面的回應,當事人只好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了。
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首先就有幾個問題:起訴誰呢?訴由是什么?是民事訴訟呢還是行政訴訟?這還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提起不同的訴訟。根據《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糾紛的受理問題的意見》(2003年11月27日 京高法發[2003]350號)規定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的各種糾紛,既有民事法律性質的爭議,也有行政法律性質的爭議,應區別對待。對于直管公房承租人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賃合同過程中,因違反合同規定的房屋保護、維修、房屋租金交納、承租人變更等權利義務發生的糾紛,作為民事案件處理。對于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對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依職權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提起的訴訟作為行政訴訟處理。 本意見僅針對公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發生爭議的情況。對于家庭成員內部的糾紛,例如家庭成員對于所達成的家庭協議的內容或效力產生的爭議則屬于另外的法律關系,需要另行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加以解決。那么在同時存在家庭成員之間的爭議和某些家庭成員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在承租人資格問題上發生爭議的,這兩個爭議或訴應當如何處理呢?分別單獨提起?一并提起?還是只需提起一個?在提出一個訴的時候,是提那一個訴呢?這些都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選擇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訴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