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標準較高的公房的特殊規定
一、建國后至1996年底前竣工的室內裝潢和設備標準較高的成套獨用的高層和多層公有住房(除外銷房、花園住宅外)均可出售,并按出售一般標準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的規定計價。
二、1997年1月1日后竣工的室內裝潢和設備標準高于《上海市住房建筑設計標準》(DBJ08-20-94)的公有住房,在按出售一般標準獨用成套職工住宅的有關規定計價的基礎上,應由配房單位以住房室內裝潢和設備折舊(五年折舊,即年折舊率為20%)后的實際價格,向購房人收取裝潢和設備費用。配房單位向購房人收取裝潢和設備費用時,應向購房人開具行政事業單位統一收據。該類公有住房在出售前應先辦理可售公房的確認手續。部屬、市屬單位報市房改辦確認;區、縣屬單位報區、縣房改辦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