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購公房調整住房,如何處理
(1)1993年以前按標準價給優惠辦法購房的職工調整住房,并按標準價購買新分配住房的,原房按如下公式計價:
房價=[標準價×(1-年工齡折扣率×夫婦工齡和)×(1+調節系數之和) ×(建筑面積+陽臺面積×系數)+裝修設備價]×(1-已竣工年限×1.5%)
公式中未建立公積金的,夫婦工齡之和不足65年的,按65年計;超過65年的按實際工齡計。新分配住房按屆時的標準價及有關折扣政策計價,購房職工結交差價。 (2)1999年取消標準價后,優惠價購房的職工調整住房的,須先按原房計算改按成本價購房需補交的房價款,再按有關規定以屆時成本價分別計算原房和調整后新房的房價款。
(3)1994年后按標準價購房的職工,調整住房并按標準價購買新分配住房的,售房單位以屆時標準價收購原房、售出新分配住房。
(4)1994年后按成本價購房的職工,調整住房并按成本價購買新分配住房的,售房單位以屆時成本價收購原房、售出新分配住房。
(5)其他情況的調整住房,一般由售房單位退其原付房價款,給予適當補償,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售房單位確定。
按以上規定調整住房,均須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并交納必要的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