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變為私房,兒子兒媳共同支付了購房款,但產權證仍是公公的名字,兒子兒媳離婚時,這樣的房屋應歸誰所有呢?按照本月實施的《物權法》,橋東法院判定,房子歸公公所有。
程男與張女結婚后一直住在由程男父親單位所分的房屋內,該房屋的所有權由程父單位享有。實行房改后,程男夫妻共同支付了購房款,房屋由公房變為私房,房屋產權證的姓名登記的仍是程父。程男與張女離婚時,程男主張房屋的所有權由其父親享有,張女主張房屋的所有權為夫妻共有。
橋東法院認為,《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的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梢姺课葑鳛椴粍赢a,其所有權的變更、轉讓必須依法進行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房屋產權證”才是所有人享有房屋所有權的合法證明。本案中,房屋產權證登記的是程父,房屋歸程父所有。
同時,《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張女沒有提供雙方與程父之間有任何有關物權變動約定的證據,不能證明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因此本案房屋的所有權只能按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姓名確定,即該房屋應歸程父所有。最后,法院判定,房屋歸程父所有。
法官認為,程男夫妻所支付的購房款應按共同債權處理,債務人為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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