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上市是上世紀90年代初在上海開始實施的,近10年來很多公房住戶通過這種方式改善了自己的居住條件。隨著改革的深入,這項措施操作起來也越來越規范了。
不過可以上市出售的公房也有一定的條件,下面列出了不可售公房的范圍:
1、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除上述范圍之外的公房都可上市交易。
此外為了切實達到改革目的,改善職工的居住條件,可售公房上市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須按當時的房改售房政策購房同步進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難;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該戶職工不得再向單位申請住房或購買成本價的公有住房或平價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
公房因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過程中與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購房者對此應該有所了解,具體程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實受買人后,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托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
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與買受人簽訂《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簡稱《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后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
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的《上海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審核表》(簡稱《過戶審核表》)后,持《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及《出售合同》
、《過戶審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托人辦理購房手續,并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別向財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后三天內,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
區、縣房地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產權證。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出具的《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辦法執行。
為了盡可能的保護好公房交易的雙方當事人,BOBO還特意向一些業內人士和有關機構了解到有關公房買賣經常容易引起糾紛的細節問題,也請讀者加以注意。
首先是物業管理的問題,BOBO了解到上海市物價局與房地產局曾聯合出過一個規定。認定售后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還是售后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標準收取物業管理費。而
應一律按1996年售后公房物業收費標準,統一“從低”收取。
其次是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后,其物業維修基金帳戶中剩余部分的費用是不予退還的,繼續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其中由轉讓人交納的剩余
部分,由受買人向轉讓人支付,領取房地產權證后,三項維修基金隨同房屋轉移至買受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