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購買產權后遺贈他人有效
張老頭購買了一套公房,生前通過公證方式遺贈保姆,死后,兒女們怒告保姆討房產,終無果。
基本案情
張某有三個兒子,張甲、張乙和張丙。 1984 年,張某與李某再婚,婚后,夫妻協商一致將各自名下的公房交還給單位,單位另行分配給二老一套公房,約 70 平米,該房屋產權單位系北京市朝陽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7 年,李某去世,張某兒子對張某生活不理不睬。 1998 年,張某請一個保姆照顧自己的生活,耳濡目染,保姆吳某和張某開始同居了。 2000 年,吳某離開了張某;張甲之子張小甲隨張某生活。 2001 年,張某購買了該公房的產權。房屋總價 3 萬元,購房時折算了張某 25 年工齡和李某 30 年工齡;同時,張某享受了國家關于教師購房的優惠政策。 2002 年,吳某回來開始照顧張某。 2003 年,張某在北京市某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死后將自己的房屋贈與吳某。 2004 年,張某去世,吳某在北京市朝陽區房管局做了產權變更登記。張某的三個兒子以及張小甲知道此事后,怒不可遏,將吳某告上法庭,請求吳某歸還房產;吳某反訴,要求法院確認房產歸自己所有。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張氏兄弟訴訟請求;確認該房產歸吳某所有。雙方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1 、購買承租公房的問題。國家允許公房承租人通過支付價款的方式購買公房,取得房屋產權。公民購買公房需符合條件,一般來說,只有承租人可以購買;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變更承租權后可以購買。購買的面積一般按照同住人人數乘以單位面積來確定。職工工齡可以折算一部分價款。
2 、已購公房產權人的確定。一般的,已購公房的產權人為原承租人,除非承租人與同住人協商一致(法院一般考慮同住人是否出資,夫妻除外),同住人不是產權共有人,同住人也沒有獨自購買該公房的資格。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購買公房,該公房屬于個人財產;如果購買人利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齡,也只能作為政策性補貼,已故配偶因主體缺失并不享有共有權。
3 、遺贈公證及其效力。公證實質上加強了遺贈的效力,最后公證遺囑的效力強于其他遺囑。只要遺囑行為本身合法,公證遺囑一般不會出現無效的情形。本案中,張某作為唯一產權人將房產贈與吳某的行為,并無違法之處;雖然公證處沒有錄音錄像,但是,相對于自書遺囑(尚且有效)來說,其效力只會增強,不可減弱。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 16 條第三款: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凡單元式住宅樓房,產權單位均可按準成本價向職工出售。